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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法规中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内容介绍(二)

发布日期: 2005-09-26

2005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 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6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中规定:“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申请程序:1.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出具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外汇财务报告;”(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6期,中注协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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