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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5
晋会协[2010]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规定,我会将组织2010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为使年检工作更加公开、务实、高效,我们将采取申报材料与实地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
2009年12月31日
三、年检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会费缴纳情况;
6、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在2009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自查。2010年1月—2月,全省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过去一年中的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质量、执业道德、行业自律、人事档案管理情况、“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后续教育等进行自查;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所在事务所的自查,由本人如实填写《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内容进行复核,并认真填报其他相关年检资料;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办理年检手续。除忻州市之外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时间安排(附件7),以事务所为单位,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省注协申报年检,办理年检手续。
(三)实地检查。省注协将派年检小组深入忻州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年检,各事务所应按照省注协电话通知的时间(预计1月25-29日期间),由主任会计师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年检。
六、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3、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统计表(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党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
6、缴纳个人会费、团体会费;
7、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印章、培训证。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年检材料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对上报资料不完整的,必须补充完整后方可参加年检;
2、去世人员需事务所出具加盖事务所公章的证明,并上交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3、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4、截至2010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5、申请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6),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6、各种表格可直接上网下载或复制,请统一使用A4纸规格上报纸制资料;附件2—5请使用U盘同时上报电子版数据;附件4、5单独装订。
                    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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