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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
师转所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3-10
晋会协【2009】1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会员服务,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我省《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晋会协[2007]12号)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从每年年检结束的次月开始,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注册会计师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转所。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1、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2、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与调入事务所鉴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4、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提供山西省财政厅出具的股权变更备案通知原件,上交复印件一份;
5、撤销或终止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若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完成终止清算的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注销登记手续)证明原件或省财政厅出具的完成终止清算的备案通知原件,上交复印件一份;
6、档案托管情况或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上交复印件一份;
7、办理转入新设立事务所的,应提供省财政厅设立事务所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8、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事务所应提供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9、转入外省的注册会计师,除提供上述材料1、4、5外,还应缴纳在我省执业期间的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
四、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
1、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表一师一份(见附表,事务所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2、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3、到省注协相关部室办理审核手续;
4、由注册部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转所专用章;
5、注册部下发文件,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上公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
转所规定》的通知
 
会协【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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