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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联合颁布新的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方式凸显五大变化

发布日期: 2010-08-23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要求,在资金管理上凸显五大变化,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一是资金来源不同。原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安排,现转变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更为充裕。
二是政策覆盖中小企业面更宽。支持条件从原来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总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放宽至4500万美元以下;中部地区企业项目支持比例由项目所需金额的50%提高至70%;取消了团体项目参加活动的企业必须在10家以上的规定。
三是支持内容更加全面。在原来鼓励开拓新兴出口市场、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内容。
四是资金管理使用更加科学。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额度;授权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五是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高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摘自:山西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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