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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已同意港人任前海合伙人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9-06

近日,财政部批复同意深圳市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部署,就取得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担任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有关程序、条件、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惠港政策、支持香港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会计专业人员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会计行业共赢发展。该《暂行办法》将由深圳市于近期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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