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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指南:9-10月新税法速递小评

发布日期: 2012-11-01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税务和海关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关于出口退税,近期主要有两个关注点,一是我国政府有可能针对海外市场需求疲软,提高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比如为应对就业压力,或将部分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退税率提升至17%的最高水平;其次是简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尽快满足外向型经济企业现金流需求。

税务总局近日下发急件要求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一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行动,其中特别强调了几类需要重点整治的征收“过头税”行为。“过头税”今年如此早地上了某些中央媒体头版,确令人有一种玉露生寒的感觉。按照往年规律,这是媒体在年底的一个“老掉牙”话题。“过头税”之所以在中国土壤中生命力如此之强,无外乎中国税收自由裁量权与纳税人的权利不对等,补之于税收征管弹性较大。其他原因还包括税收缺少明确的边界,官员任期制(“过头税”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以及各级政府拿乌纱帽做赌注,层层施压、年年加码。“过头税”既有从根源上来说卡不住政府支出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税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过头税”禁而不止——中国特色下的税收制度顽疾。从现在来看,如果不能从制度上对课税权力进行约束,“过头税”不会自觉地“以民为本”回到从善如流的道路上来,纳税人的痛苦感只在于“被过头”的幅度而已。

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013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点评:旨在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尚需留意的是,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申报、审核、复核、退运等环节明确了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各自的具体操作流程。

点评:为支持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此政策是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创新。该政策的施行,对出口企业缩短转关取得单证时间、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促进出口企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研究制定。

明确北京等八省市营业税转型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点评:为配合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  税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市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确定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调整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二是按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纳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需要;三是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

明确北京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总局近日就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发出公告,明确了试点地区发票使用、税控系统使用、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和货运专用发票管理等相关事项。

点评: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为保障此次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考虑到北京等八省市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衔接安排,出台了上述政策。

明确营业税转型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

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税务征收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点评:按照原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费率3%。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基金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使用税收票证。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12年5月,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税务总局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委托代征情况、税收强制执行情况、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检查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点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领导在今年经济形势严峻,财政收入递增速度放缓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强调严禁征收“过头税”。继今年6月江苏调研、7月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之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坚决不收“过头税”和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国税总局局长肖捷也在今年6月山西调研、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上作此表态。然而在任务刚性以及数字政绩与屁股(职位)链接的双重压力下,现实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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