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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27

晋会协[2009]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我会转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现将我省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时,除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办理外,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晋会协(2009)48号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应提供其人事档案托管转到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人才中心的相关证明(原件)。

三、转出、转入所在同一辖区的,应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注册会计师由转出所调到转入所的过户手续。

四、其它下岗失业人员等不能将注册会计师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中心的,提供《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核后当场交申请人)、复印件1份。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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