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考试之窗--考试制度--正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12-11-28

(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表

2.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应考?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3.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应考人员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

 

关闭

Copyright©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版权所有 晋ICP备13007560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602060640号

违规举报电话:0351-5639353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6.0以上浏览器,将获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