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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1

晋会协[2005]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财政部印发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为规范执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根据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才交流中心协商,现就有关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注册申请材料;

二、申报人员属离退休人员的,申报时要携带离退休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属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或离岗人员的,申报时要携带原人事部门的内退或离岗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人员除上述二、三条之外的其他人员,申报注册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或申报人员要携带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函件和人事档案材料;

五、申报注册人员的离退休证件、人事档案材料注册审核后退本人;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会。

 

 

○○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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