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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5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2005年第2425号令)和财政部及全省财政工作会议要求,我厅决定从20053月起至2005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意义

这次检查是深入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发展是好的,但是仍有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诚信建设、内部管理、执业质量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发挥好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沟通、鉴证、监督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为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检查。

二、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一)检查的对象:全省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的目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检查及相应的惩戒,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罚和治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质量意识,规范其执业行为;对合法、合规、执业质量高、基础工作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表彰,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激发注册会计师的活力,增强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行业形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三、检查的内容

(一)办所条件

1、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是租赁的还是本所购买或自建的,是否有使用权或产权的有效证明。

2、是否具备办公必需的设施设备条件。是否配备包括上网专线、电脑、外线电话业务报备所需设施等。

3、是否拥有法定的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有无虚假、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4、是否具有法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至少有5名,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至少有2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时间、年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参加了每年的培训。

(二)各种资格

1、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法人代表)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是否存在兼职、挂名行为。

3、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或跨所执业行为。

4、变更主任会计师、股东(合伙人)、名称等事项,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批准的行为。

(三)内部管理

1、章程(合伙人协议)、出资人协议是否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集体研究制定,是否经过公证。

2、是否建立或修订较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3、股东会(合伙人会)、董事会、全体员工等会议是否按章程(合伙人协议)要求及时召开,各种会议召开有无会议记录。

4、事务所与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

5、各项基金提取、缴纳是否及时足额。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会费等是否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和缴交,有无该提不提,该交不交和隐瞒收入等行为。

6、事务所本身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有无专职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出纳是否分设,是否设立会计账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具备完整的会计资料,财务是否公开透明,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是否经过全体股东讨论审议通过。

(四)业务质量

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2003年以来在业务质量的把关、执业风险的把握、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进行检查。看有无违反规定不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而出具报告的行为;有无靠不正当手段来承揽业务的行为;有无不顾执业质量和成本、恶意压价竞争等行为。必要时要延伸到相关客户企业单位去检查。

四、检查的步骤

这次全省的检查工作分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从3月中旬开始至43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组织所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制度(学习内容见附件10),进行自查动员。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对照这次检查的内容逐条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如实填报自查报表(见附件18)。各注册会计师要按本文附件9“注册会计师自查情况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列。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自查后期(410日至430日),要将这些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年检资料一并报省注协,同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年检手续。

注册会计师属兼职挂名的,自查后申报转非执业会员;在达到专职执业注册条件申请注册时,可直接申报准予注册。自查不如实申报,被检查出属兼职挂名的,将注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办所条件、执业质量、制度建设等方面问题的,自查后整改了的,不再追究。如自查不报,被检查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检查阶段。从58日至630日,我厅组织专业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重点是办公场所设在我省11个市城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于自查不认真的、涉及投诉、举报的以及管理混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做好检查准备,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方案及组织实施,由我厅监督检查局另行安排。

处理阶段。从71日至831日,我厅将根据检查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并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予以处理。

总结阶段。在上述3个阶段完成后,9月份,我厅将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结果通过报纸、网站予以公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遵纪守法、公正执业、业绩突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由我厅进行表彰。

    五、其他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咨询和反映有关情况,现将有关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省财政厅会计处:任子凯  电话:40433103512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一处:翟世君  电话:4177874

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李卫平 电话:4065776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宋跃川   电话:408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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