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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审计

发布日期: 2005-10-21

 

---辅导工作动态4

 

业务辅导工作过程中,一些注册会计师向我们提出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问题,即期初余额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到底需不需要另行审计,专门发表审计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解释如下: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须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如果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有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如果在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包括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等程序。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可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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