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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容易混淆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05-10-24
 

2005第22期

---辅导工作动态5

 

我们在业务检查和业务辅导中,发现个别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虽然在报告的范围段中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出现混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         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作为附件在正文中列示。

在行文时,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是由同一个发文人签发的。很明显,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是由不同的主体出具,体现不同的责任,审计报告体现的是审计责任,会计报表体现的是会计责任。因此将会计报表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就混淆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二、         会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我们知道,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附送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一种会计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加盖事务所公章,反之就混淆了这两种责任。

三、         会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事务所签发审计报告时,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业务档案中留存的审计报告与径送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要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不签字,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四、         会计报表中无编制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应当由签字盖章的负责人来保证,因此签字盖章是明确会计责任的?要标志。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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