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
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弘扬正气,表彰和奖励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准则,并为行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依法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团结,重视思想工作,带领全华职工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
(二)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质量控制、业务报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可行。
(三)认真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提取、缴纳职工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
(四)全所注册会计师均按时完成省注协规定的当年后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将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事务所持续经营的发展战略。
(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如实编制、上报会计报表,足额计提并按时上缴会费,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保险。
(六)认真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诚信、自律、团结、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年业务收入(不含评估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增长率达到10%以上,或前三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5%。
(七)遵章守纪,近三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和违纪现象。
(八)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二)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三年以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职,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认真执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
(五)在行业和事务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所在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近三年中,会计师事务所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取消推荐参加评选优秀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先进会计师事务所评选办法及程序:
1、事务所自荐。
2、太原地区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其它各市事务所经所在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协),经省注协审查后,提交“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先进事务所公示名单。
3、公示。候选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二)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及程序:
1、注册会计师本人申请。
2、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根据评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确定并推荐参评候选人。
3、太原地区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其它各市事务所经所在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协),经省注协审查后,提交“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优秀注册会计师公示名单。
4、公示。候选优秀注册会计师,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表彰及奖励。凡被评为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会计?的单位和个人,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 “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山西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在全省通报予以表彰,颁发牌匾、证书、奖章,并在《山西日报》等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凡被评为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省注协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连续三年入选者,将被授予“山西省标兵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凡连续三年被评为“山西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者,将被授予“山西省标兵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凡被授予“山西省标兵会计师事务所”、“山西省标兵注册会计师”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山西省财政厅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参加有关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 被授予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现违纪、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将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十二条 成立“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聘请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查、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