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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2-31

晋会协[2005]7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试行)》,经20051025日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

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试行)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弘扬正气,表彰和奖励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准则,并为行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依法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团结,重视思想工作,带领全华职工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有关活动,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

(二)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质量控制、业务报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可行。

(三)认真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提取、缴纳职工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

(四)全所注册会计师均按时完成省注协规定的当年后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将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事务所持续经营的发展战略。

(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如实编制、上报会计报表,足额计提并按时上缴会费,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保险。

(六)认真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诚信、自律、团结、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年业务收入(不含评估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增长率达到10%以上,或前三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5%。

(七)遵章守纪,近三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和违纪现象。

(八)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二)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三年以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职,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认真执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

(五)在行业和事务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因本人直接过失给所在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近三年中,会计师事务所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取消推荐参加评选优秀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先进会计师事务所评选办法及程序:

1、事务所自荐。

2、太原地区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其它各市事务所经所在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协),经省注协审查后,提交“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先进事务所公示名单。

3、公示。候选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二)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办法及程序:

1、注册会计师本人申请。

2、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根据评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后,确定并推荐参评候选人。

3、太原地区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其它各市事务所经所在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注协),经省注协审查后,提交“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优秀注册会计师公示名单。

4、公示。候选优秀注册会计师,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表彰及奖励。凡被评为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会计?的单位和个人,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 “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山西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誉称号,在全省通报予以表彰,颁发牌匾、证书、奖章,并在《山西日报》等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凡被评为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位,省注协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连续三年入选者,将被授予“山西省标兵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凡连续三年被评为“山西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者,将被授予“山西省标兵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凡被授予“山西省标兵会计师事务所”、“山西省标兵注册会计师”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山西省财政厅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参加有关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  被授予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现违纪、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将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十二条  成立“山西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委员会”,聘请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查、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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