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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2-27

 一、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受理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决定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八、禁止性要求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注册部
联系电话:0351-4061569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书(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申请
注册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为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
(二)形式审查
核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三)内容审查
省注协受理注册申请后,将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注册申请人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 
2、注册申请人与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
3、注册申请人注册前2年的工资清单;
4、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时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正式退休人员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批复发放
审查通过的,发放准予注册的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
(二)证照样式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及执业印章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351-4193559
(二)电子邮件投诉:863756923@qq.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35号四层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三)受理时间:每月20日前的工作时间(每年1-3月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暂停受理)。
二十、公开查询
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注册管理栏目查询批复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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