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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规范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

发布日期: 2006-02-14
2月5日,中注协颁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中注协早在2003年6月就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收到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普遍赞成对会计师事务所投标行为予以规范,同时建议对审计招标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在财政部领导支持下,中注协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非常支持从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分别规范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目前,财政部已经印发《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注协在研究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对原《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在2005年11月4日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本指导意见是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制订的。

  本业务指导意见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改:

  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删除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会计师事务应当就下列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一)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以及影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与评价;
  (六)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事项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事项中,增加:(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审计业务的管理要求;

  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应当考虑的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应当考虑的因素中删除:(四)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

  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指导意见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声明的要求。

  不得分拆转包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增加了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审计业务的要求。

  监督和惩戒
  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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