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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2-28

财会〔2006〕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附件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附件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附件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附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附件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附件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附件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附件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附件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

附件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附件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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