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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务所法人代表虚假评估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06-06-12
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四川首例中介组织人员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犯罪的案件由法院一审判决,原四川省东临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陆旭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国资流失扯出评估“黑洞”
 
  据检方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6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检察官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中,发现被骗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签订巨额合同严重失职,造成上千万元国有资金损失(该案正在审理)。

  检方发现,这起严重失职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在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环节上出了“黑洞”———四川东临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都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大龙锶业化肥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时提供的一份虚假证明文件。

  检方发现,时为四川东临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陆旭,涉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据此,检察机关再次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赓即对陆旭立案展开调查。盗用印章制造虚假报告

  检察机关查明,2000年9月,陆旭受重庆大龙锶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剑斌的委托,对拟投入重庆大龙锶业有限公司作股本金的成都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大龙锶业化肥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

  陆旭出任法人代表的东临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验资资格,没有评估资格。陆旭就准备好虚假的评估资料提供给有评估资格的四川天道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该所法人代表罗挺和注册评估师童东为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陆旭遭到童东拒绝后,又通过关系找到具有评估资格的四川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业务员帮忙。

  该业务员在本所注册评估师未对资产做评估的情况下,盗用本所的公章和注册评估师的专用章,以四川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重庆大龙锶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总评估值为1886.411万元的虚假评估报告。其中,把实有价值只有200多万元的配电站和输电设备评估为1200多万元。

  今年6月1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旭实施的这一系列虚假评估、虚假验资行为,正是造成国有企业巨额资金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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