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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28

晋会协[2019]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6号,以下简称中注协年检通知)要求,我会将组织开展2019年山西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注册会计师关系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

2018年12月31日。

三、年检主要内容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2、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3、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等。备注: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注册会计师无须提供社保及人事档案证明);

4、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和会费缴纳情况。

四、年检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由省注协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省注协办理年检: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2019年注册会计师年检按照申报材料年检、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年检材料。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事务所为单位,按照年检时间安排(见附件5),于3月11日- 3月28日携带相关年检材料到省注协参加年检;协会代管人员必须本人到省注协参加年检。

(二)实地核查范围、具体要求、时间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如下

1、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在浏览器上输入http://cmispub.cicpa.org.c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界面后,点击“用户类型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证书编号”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sx1234进入系统。

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事务所基本情况”针对带*号的项目进行核对、修改、完善;

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增减从业人员人数确保和年检从业人员相一致;

点击“注册管理”—>“注师管理”完善本所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

为保证系统的即时准确性,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对日常变动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不能修改有问题的信息以纸制材料汇总,年检时一并报送。特别提示:系统中通讯地址将是协会发放文件、资料的依据,如有变动,请及时在系统中修改。

2、上年度年检未在“注册会计师承诺签名确认表”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在实地年检、年检实地核查中未到现场的注册会计师,2019年本人必须同所在事务所承办人一并到省注协参加年检。

3、着重清理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重点检查:

1)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中小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3)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4)年龄在8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要进行实地核查。

4、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由省注协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更正;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做出相应处理。

5、参加中注协业务收入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发布工作采取自愿的方式。各事务所在财务报表子系统填报2018年度业务收入数据的时候,请在“事务所报表封面”确认是否参加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信息发布工作(本身是分所的事务所不会弹出); 

6、为配合山西省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凡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请将相关证明资料、文件报送到行业党办。

六、应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在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事务所为单位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注册会计师承诺签名确认表(附件1);

2、已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2,后附每名注师2018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由社保部门出具)];

3、未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附件3);

4、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后附每名注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复印件(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审核原件];

5、2018年12月份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工资清单的复印件,要求工资清单上必须有本人签名;

6、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只需复印首页、有聘用期页及签名页);

7、缴纳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提供银行回单复印件);

8、纸质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纸质2018年度增值税完税凭证。

上传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均为PDF格式,详情参阅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备文件执行)。

9、注册会计师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

(二)协会代管人员本人提交以下材料:

1、协会代管人员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6);

2、缴纳个人会费1000元;

3、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年检材料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按时报送。对报送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后方可参加年检;

2、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年检;

3、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第十条规定,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予以公开谴责;

4、申请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由本人来省注协办理(去世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前来的,代办人除携带“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外,还应携带及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印章。

5、各种表格可直接上网下载,统一使用A4纸规格报送纸制资料。(备注:所有附件不要装订在一起,其中:附件2、3、4后附的证明材料按表格中人员顺序排列独立装订;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与自列人员清单独立装订;附件1、6、7、8、不要装订

八、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351-4061569。

 

附件:

1、注册会计师承诺签名确认表;

2、已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3、未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会计师人员统计表;

4、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情况统计表;

5、年检时间安排;

6、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人员任职资格检查情况表;

7、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附件在sxzx4033512@163.com邮箱下载,密码:40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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