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24〕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8日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9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制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组织对检查人员库内参与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查人员
第四条 检查人员入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3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中注协高端人才、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和行业高端人才,优先考虑入围检查人员库。
第六条 检查人员由事务所推荐,经省注协最终审查合格后选用,列入省注协检查人员库。
第七条 省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协报备。
第九条 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省注协将予以清退,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入库期间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三)违反检查工作相关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四)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五)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受省注协委派开展检查工作,接受省注协或检查工作组的指导和监督。省注协或检查工作组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检查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及现场检查工作;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遵守《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和《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二)服从省注协和检查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无特殊原因,检查期间不得中止检查工作;
(三)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与被检查事务所或其所涉检查事项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执行外勤检查工作时,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同行,不得单独一人执行外勤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长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1)。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
(二) 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三) 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四) 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检查报告质量评价的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结果实行检查报告质量一票否决制,如果检查报告不合格,检查组长被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2)。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第十六条 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考核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各检查组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综合平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省注协应向抽调检查人员的所在事务所支付适当报酬;对派出检查人员的事务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时作为行业贡献分值得分项;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扬并在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时作为行业贡献加分项;对于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3年以上的检查人员,优先推荐担任省注协专业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并在行业领军(后备)人才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省注协每年按照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和检查工作需要,?检查人员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修订)》(晋会协[2007]1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
2. 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填表说明
附表1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
分值代码 | 考核内容及 满分值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A | 检查报告质量(60) | 34≤A≤40 | 24≤A<34 | A<24 |
B | 检查工作底稿质量(20) | 17≤B≤20 | 12≤B<17 | B<12 |
C | 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10) | 17≤C≤20 | 12≤C<17 | C<12 |
D | 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10) | 17≤D≤20 | 12≤D<17 | D<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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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督导组专家、汇报会相关人员和论证专家填列,最终得分按照督导组专家、汇报会相关人员和论证专家的打分加权平均计算,其中督导组专家打分占比20%,汇报会相关人员打分占比40%,论证专家打分占比40%;
2.个人综合素质主要是指检查组长的专业水平、专业胜任能力等;检查工作表现主要是指检查组长的工作态度、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等。
附表2
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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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价指标 | 分值代码 | 满分分值 | 填表说明 |
基本 打分项 |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 A | 30 | 优秀[25.5≤A≤30];合格[18≤A<25.5];不合格[A<18] |
具体考虑如下因素: |
1. 检查人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 |
2. 检查人员能否认真负责完成工作任务 |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 B | 30 | 优秀[25.5≤B≤30];合格[18≤B<25.5];不合格[B<18] |
具体考虑如下因素: |
1.检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检查程序 |
2.检查人员作出的专业判断是否准确 |
3.检查结论是否恰当 |
4.收集的检查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
5.检查人员能否及时完成任务 |
(三)专业胜任能力 | C | 20 | 优秀[17≤C≤20];合格[12≤C<17];不合格[C<12] |
具体考虑如下因素: |
1.检查人员对相关准则及法规的熟悉程度 |
2.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情况 |
3.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 |
4.检查人员的文字表达能力 |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 D | 10 | 优秀[8.5≤D≤10];合格[6≤D<8.5];不合格[D<6] |
(五)团队合作情况 | E | 10 | 优秀[8.5≤D≤10];合格[6≤D<8.5];不合格[D<6] |
加分项 |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 F | 3 | 加分项: |
参与[2≤F≤3] |
部分参与[1分] |
未参与[0分] |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 G | 2 | 加分项: |
参与[2分] |
部分参与[1分] |
未参与[0分] |
分值 计算 | 本表由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分别填列,最终检查人员的得分按照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打分结果加权平均计算,其中检查组长打分占比70%,检查组成员打分占比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