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24〕3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12号)要求,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将继续结合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一并开展,现将做好2024年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注册会计师关系在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重点检查对象包括:(1)2023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2)2023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3)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4)在2023年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5)在2023年转所2次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省注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和执业胜任能力及执业行为等,核查继续教育、会费交纳、社保情况,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三、年检方式
2024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采用网上检查方式进行,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平台2023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使用360极速模式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或微信小程序提交年检申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年检材料。(事务所可替代注册会计师提交年检资料)
中注协行业系统微信服务号 行业系统小程序
四、年检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由所在事务所先行自查并统一上报:(1)是否有已离职的注册会计师;(2)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3)是否有已去世的注册会计师;(4)是否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及转为非执业会员,不需在系统提交年检申请资料,应及时填写《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3)、《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并将附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省注协注册部。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联系电话:0351-5639691。
五、年检申报
年检申报时间:2024年4月3日-- 5月31日
(一)事务所登录系统上报注册会计师材料:
1.2023年度社保证明缴纳明细(需提供事务所企业养老保险缴纳平台1月-12月明细截图)、退休证或相关退休证明资料(以前年度年检已提供的,本次年检时无需重复提供);
2.2023年银行出具的1月和12月工资流水或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薪金证明,若工资现金发放的请事务所提供原始凭证记录;
3.上年度年检公告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注册会计师,需上传退休证。
(二)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登录系统上报材料:
1.以注册会计师个人身份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请年检,登录地址为:https://cmis.cicpa.org.cn,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2.系统上报社保证明材料(2023年度社保缴纳明细);
3.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
4.交纳2023年度个人会费。
六、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2.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3.本人或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其它需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年检。
七、年检公告
省注协将在协会官网公告年检通过人员名单。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可登录年检系统,点击“二维码”按钮查看个人年检二维码,通过扫码查看年检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检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的,将被列为?点检查对象。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省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撤销、注销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提交山西省财政厅,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
为保证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的即时准确,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变动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351-563969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用户操作说明.pdf
2.注册会计师用户操作说明.pdf
3.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xlsx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xlsx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