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06]66号
一年一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行业自律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其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警示风险,纠正错误,督促、帮助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自律、自省。为此,我会针对今年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类整理,并将检查中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对4家事务所予以行业内训诫,对3家事务所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对1家设立条件不足的事务所移交财政部门建议行政撤消处罚;对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对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现予通报。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警示大家一定要恪守准则、践行准则,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改进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质量。现就执业质量检查总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业质量检查基本概况
(一)组织情况
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会今年列入目标责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6年5月份,我会按照中注协的要求,召开了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制定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6年度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晋会协〔2006〕19号),并及时上报中注协。为保证被检查事务所了解并配合检查工作,我们同时下发了《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案》(晋会协[2006]20号),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检查的依据、检查方法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进行了详细安排,统一了认识,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中注协今年的检查要求,结合我省小所、新所较多的特点,我们安排对32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1月到2005年12月期间新设立的事务所1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事务所2家、5年内未接?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受投诉举报的事务所2家,为工商登记年检和提供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5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实施行业惩戒的5家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复查,共计检查32家事务所。
(二)实施情况
实地检查工作从6月正式开始,按计划于9月底顺利完成。
1、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一是事务所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一贯遵循;二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三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四是对新、小事务所,重点检查验资业务,同时关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主要是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截止检查日,被检查的32家事务所共出具2735份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检查人员从中抽查284份业务档案进行了检查,抽查比例为10.4%。对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抽查,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对新所,抽查其自成立以来出具的所有报告;对老所,则以抽查2006年1—7月份出具的报告为主。抽查范围要求能反映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抽查的方法以随机抽样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因素,如:不同的注册会计师、不同的业务类型等。
3、检查方法
我们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提前下发检查通知,要求被检查的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检查中检查人员运用了查阅、核对、询问、计算和分析等方法,对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等资料进行了检查,重点放在查阅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底稿上。在检查工作底稿的过程中,做到“既重形式更重实质”,尤其重视重要项目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该所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通过对工作底稿的检查和与注册会计师的交流和沟通,从而发现事务所在内部管理和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以达到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目的。
二、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控制的建立和遵循方面
1、制度建设方面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都建立了一整套以执业准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咨询、业务承接和监控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在制度上为执业质量提供了保证。但有少数事务所制度制定较为简单,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有的未针对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还有部分事务所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实际没有有效运行和遵循。
2、质量复核方面。
从执业质量复核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大部分事务所执行情况较好,但有部分事务所虽然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部分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质量控制主要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事务所最终复核人或合伙人并没有真正履行复核责任。
3、报告签章方面
部分事务所签章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事务所留底的报告没有注册会计师签章或只盖章未签名;有的事务所的报告未按规定由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遵循审计准则方面
审计业务方面
1、综合类底稿发现的问题
(1)业务约定书约定要素约定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如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未约定收费金额,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专项审计套用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审计风险。
(2)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大部分事务所虽然编制了审计计划,但计划过于简单。如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未审报表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确定重要性水平或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计算过程及依据、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会计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甚至有个别事务所根本没有编制审计计划。
(3)不重视审计总结的撰写。如有的事务所不编制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没有撰写审计总结。
2、业务类底稿发现的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实物资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获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权属关系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3)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只是对被审单位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进行简单的核对,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更有甚者,仅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简单账表核对、账帐核对就出具了审计报告。
(4)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①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避重就轻。如某事务所对在审计报告中只披露的某被审计单位2005年不计提折旧2,827,269.55元,但就其对当年度损益的影响程度却未予详细说明;对被审计单位期末余额为25,722,956.12元待摊费用的重大错报既未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说明。
②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如某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5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既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流量表,也未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审计,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③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仅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不恰当。如某事务所在对某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发现收入不实、成本结转存在重大问题,但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④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如某事务所在某被审计单占资产总额20%、账龄三年以上的210.35万元的应收帐款可回收性不确定、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情况下就予以确认,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
⑤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如某事务所对一已经资不抵债、处于停产状态的某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只是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科目明细表,进行了简单的账表核对,便出具了意见类型不恰当的审计报告,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披露。
验资业务方面
多数事务所对验资业务的风险意识较强,审验程序比较到位,但我们仍然发现个别验资业务存在较为严重问题:
1、对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与实际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没有对此进行关注便出具报告。如某事务所为某煤焦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经批准的章程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而报告中验证股东投入在建工程23000万元,出资方式与章程不符,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2、对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未予必要的关注。如某事务所为某商厦出具的增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没有关注前期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被审验单位的净资产状况,也没有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以前验资的事务所名称、验证情况以及包括本期在内的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中缺乏应有的谨慎态度。
3、对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不到位。如某事务所为某企业(实物出资)出具验资报告,在没有实施了解评估报告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观察、监盘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致等审验程序的情况下,仅凭一份评估报告就出具了验资报告。严重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
对职业道德方面和新小所设立条件方面的问题针对反映在其检查报告中。
三、检查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帮助、教育、督促、提高”这一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检查,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1、在行业中树立了行业自律检查的权威和地位。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积极宣传,对发现的问题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辅导、纠正,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逐步认识到了行业自律检查的意义和作用,由原来的被动配合逐步转变为积极配合检查,提高了事务所对行业自律检查的认识。
2、对提高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检查人员通过与被检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上的沟通、交流,帮助被检查事务所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使检查工作得到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拥护和欢迎,对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提高?业质量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起到了积极的督促作用。
3、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主动收集行业内出现的一些新的信息和新的问题,了解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协会今后调整工作重心、服务会员提供了依据。
但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自身的一些问题,一是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员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被检查事务所涉及的客户的业务性质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对检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也将在今后的检查中,选聘综合胜任能力较强的人员加入我们的检查队伍中,以便更好的帮助被检查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二是检查力度和检查面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我会现有的检查人员数量少,不可避免地出现检查事务所数量少、抽查工作底稿比例偏低等问题。因此,我们将在对现有检查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扩大检查面,切实落实中注协对所有事务所五年轮查一遍的目标。
四、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进行了认真总结、汇总、分析,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每家被检查事务所撰写了检查报告并向秘书处进行了汇报,秘书处领导在听取了检查组的全面汇报后,决定将7家事务所、9名注册会计师提交我会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2006年10月13日,经我会惩戒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讨论决定,对4家事务所予以行业内训诫,对3家事务所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对1家设立条件不足的事务所移交财政部门建议行政撤消处罚;对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对3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1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本着帮助、教育、提高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我们已对受到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了惩戒决定书,并从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五、根据检查情况,对事务所提出的要求
1、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要带领相关业务人员,全面复查近几?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归类汇总,组织全体执业人员研究学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或采取相应措施补充工作底稿。
2、要求事务所在质量控制方面要做到一是要有统一的反映审计项目财务状况和反映整个审计轨迹的全所统一的工作底稿;二是要有一套从承接审计项目到出具审计报告的操作规范;三是实行三级复核要明确各自的重点;四是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审核、检查这些制度的落实,以保证各项审计业务不出现审计质量问题。
3、要求事务所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从业人员对审计准则的学习、理解和执行情况。业务质量是事务所赖以生存的灵魂,导致事务所经营不善的直接原因可能主要来自于执业质量方面,很可能是某些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为此,提升从业人员的对审计准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也是把握业务质量的关键。我们建议:(1)加强对审计准则理解、熟悉,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2)加强新知识、新法规、新技术等专题学习,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3)强化业务质量控制意识。(4)倡导事务所树立全员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执业质量 检查 情况 通报
抄 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