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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不能撇开政采机制

发布日期: 2012-09-14

在政府购买服务热力十足的当下,广东首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布,无异于在火上加了一把柴。

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的关注视角。对于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而言,除了262项服务被纳入购买服务目录的大手笔之外,广东版政府购买服务最为闪耀之处,莫过于政府采购机制的引入。

从现实情况来看,将政府采购机制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直接意义在于,它破除了以往实践中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看似近在咫尺,却遥不可及”的尴尬。远的不说,就拿前段时间北京市面向社会组织购买300项民生服务来说,虽然被有些媒体和社会公众扣上了政府采购的帽子,但在实际操作程序中与法理上的政府采购相去甚远。

更为重要的是,带有先行先试意义的广东版政府购买服务,毫无疑问,可以为今后其他地区的类似实践提供借鉴范本,并从实证的角度传递出这样一种理念: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优化设计中,政府采购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也许有人会质疑,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途近上,除了政府采购方式外,还有直接授予合同、财政补助、凭单等多种常见方式。条条大路通罗马,为何不能缺了政府采购这种方式?

道理其实很简单,这是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本性决定的。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近年的实践中不难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公共部门引进市场机制,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即资源分配的理想状态。既然购买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是市场性,那么制度设计的核心也就在于,如何保证市场化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问题。

显然,在实现效率和公平上,以公平竞争机制为核心的政府采购相比于其他非竞争性或竞争性较弱的购买方式,具有多重优越性。

其一,政府采购具有天然的竞争性,可以扩大选择服务供应商的范围,降低支出成本,保障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服务的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10余年来节约4400多亿元财政资金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其二,政府采购具备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严格有力的监管体系,规范有序的公开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的公正和规范,防范腐败风险,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决策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这是其他购买方式不具备的特点。

其三,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杠杆的属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政策设计,可为拓展相关产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据有关学者调查,目前我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地区,大多存在程序失当的问题。

当然,肯定政府采购方式的诸多优点,并不是为了否定其他购买方式,毕竟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购买方式,而是要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设计中,确立以竞争性方式为主导,非竞争性方式为辅的机制。

笔者深信,广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的开门之举,必会形成一种引领之势,会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在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引入政府采购这种有法律制度保障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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