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3号)精神,我省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13年4月1日起实行,具体标准是: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125元、二类1035元、三类945元、四类855元,依次调整为1290元、1190元、1090元、99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7.4元、二类6.8元、三类6.3元、四类5.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4元、二类13元、三类12元、四类11元。上述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作:(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