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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建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8-28

国务院日前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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