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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2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衔接顺畅高效。

依照通知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主管机关全称以及纳税人相关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完善业务衔接流程,自201510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通知同时指出,各地要优化服务,避免企业“多头跑”;要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培训,保障其熟悉流程、精通业务;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要按时搭建完成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登记等信息的交换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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