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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6

                           晋价服字[2005]26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形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可由双方协商选择。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510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C19923322)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审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C1993)l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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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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