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收获的季节,刚刚结束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即迎来中注协2018年度第三期(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远程教育培训班开班。山西省注协在水利大厦组织本属地注册会计师进行学习,本期培训共有245名注册会计师报名参加,授课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实务、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风险导向审计重大风险案例介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业务质量(问题、成因及改进),分别由中注协继续教育部主任白晓红、监管部主任齐飞、以及德勤华永与信永中和事务所专家主讲。
1986年,国务院发布《注册会计师条例》,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法的开始,进而,行业法、基本法、专门法以及司法解释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权利义务、责任作出了系统规范。然而近年来,行业责任问题频发,2015年陈毓圭秘书长提出当前行业存在的六大风险:(1)违反独立性原则的风险;(2)民事责任增大的风险;(3)被互联网技术“落下”的风险;(4)证券市场扩容的审计质量风险;(5)反腐倡廉中不廉的风险;(6)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结合前段时间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笔者认为我省中小所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风险,以及个别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恰恰是最大的风险。
近年来,我省中小所发展步伐较慢,尤其是北部地区,由于业务承接范围有限,收入较小,导致人力资源不足,而人力资源问题又限制了事务所的业务承接能力,形成一种死循环。
人力资源的优化,除了“引进”,另一个方法就是“培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检查中发现,中小所存在的共性问题恰恰是培训的缺失,大部分事务所的培训仅仅停留在省注协每年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层面,未能在本所针对性的从审计方法与程序、执业风险以及相关会计与审计准则等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专业胜任能力的不足,衍生出一系列审计质量问题:
首先:部分审计人员财税知识尚存在短板,表现在执业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错报“视而不见”,甚至有的事务所对本所的财务处理也是问题频出却不知错在何处。
比如:某事务所在执业中,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存在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调节后金额与账面金额有差异,而审定报表货币资金项目却仍然按账面金额列示,对此问题,审计人员的回答是“我们已经复印了余额调节表”。曾几何时,我们审计仅仅限于收集资料,而不根据收集的资?做出职业判断、以及审计调整?只能理解为,上述提到的审计人员,其实不明白货币资金报表项目其实是应该按调节后金额列示,基本的财务知识欠缺,如何做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判断?
又如:我们在检查某事务所财务信息质量时发现,该事务所将个别审计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再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零星支出或收回现金,我们向事务所提出该问题时,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解释说由于银行不允许提取现金,为工作方便,事务所同意会计办理个人卡,问题的关键点是:该所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并未意识到该做法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成本跨期问题,事务所财务人员做出“不影响总体情况”如此不专业的回答;对某些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事务所人员竟存在盲点。
再比如:在上年检查中有一个事务所,由于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审计人员申辩说:“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是因为去银行函证这是要收费的,每次收费200到300元不等,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开户行比较多,涉及费用较大,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费用,因此我们以加盖银行业务专章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企业不负担函证费用成了审计人员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以上种种,中小所审计人员《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培训势在必行!
其次:盲目相信被审计单位的说明或解释,不分析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是否适当。
比如:某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大于企业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企业为事务所出具书面说明:差异形成原因为招标单位汇入的招标保证金未入账。注册会计师仅仅是把说明附在底稿中就万事大吉,并未考虑“收到的招标保证金未入账”是什么性质,不要求企业调表调账,存在大于重要性水平的未入账金额,就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企业的说明、解释成了万能的通行证,那审定的财务报表,有何公允可言?
再次:底稿检查中我们还发现,审计人员重收集资料,轻整理分析;对收入成本只做分析表,分析中存在的异常、波动不进行评价或做进一步审计程序。
很多时候,审计人员喜欢复印,复印大量凭证、合同,附在底稿中,那这些复印件和报表数据存在哪些勾稽关系呢?底稿中没有记录;另外,审计人员也做收入、成本的分析,但这种分析说白了就是审计软件自动生成的一张表格而已,至于数据的波动和异常,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其他的审计证据,证明报表数据的准确和公允?对不起,对于上述问题,天空飘过五个字:“我们不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看看,审计工作底稿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保护自己的一张护身符,真的不能如此轻视对待!
短短三天的培训结束了,但事务所执业道路上的“培训”远远没有结束。领导及专家精彩的讲课,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防范的重要性。一件件的行业责任问题触目惊心:亚太实业案—不当转嫁责任、金荔科技案—轻信第三方报告等,2002-2014年事务所涉案的18起刑事责任案,1家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受到检察院公诉并被处以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树立风险意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首要问题,提高执业质量是重中之重,而组织培训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必经之路。中小事务所势必将培训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制定培训计划并真正落到实处,从风险意识,到专业知识,以及审计思路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以及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华晋分所张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