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转所服务指南(2023)
(2023年7月31日修订)
一、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或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 3月15 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22]45号)
三、办理机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
四、转所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1.拟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执业的;
3.在同一家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4.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5.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协会认为其他情形可以代管的。
提示: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由省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禁止性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2.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期间;
3.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尚未办理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未交纳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
6.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六、申请转所材料目录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由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一式4份;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跨省迁移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填表手续,由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
2.非退休申请人应提交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单据(民生山西APP截图);
3. 申请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是转出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应提交山西省财政厅出具的退伙或股权转让的备案回执;
4.新设立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提供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和办理注册、转所及年检等事项的授权文件。
特别提示:
①新设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本人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②本省转外省事务所的,需要缴纳在本省执业期间的会费。
七、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材料流转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出所公章。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入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转所应提交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二)审查办理
1.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提供转所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注协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转所条件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由省注协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转所程序。
八、信息公告
省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省注协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年检期间除外)
联系电话:0351-563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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